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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刘毅律师浅谈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5-01-07 07:22:41 作者:147小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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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由刘毅律师法律课堂公众号原创,谢绝其他公众号侵权,不外欢迎粉丝和读者转载

文/ 刘毅、范才优

咱们合同签定和履行的过程中,非常多合同原件保留不善,仅保留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般是存在很大的法律危害隐患的。在合同管理中始终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由于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今天刘毅律师团队就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做简要阐述,仅参考。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拥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源自于争议事实况且能够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通常都能被法院予以直接采信。

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然则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区别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选定的证据,不可单独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按照客观状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体积。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可单独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运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可做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在能够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不可做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能够经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呢,传真件在做为原件时虽拥有完全证据效力,但通常仍需要经过其他理论指点佐证其真实性。

针对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诉讼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不是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另一查找电信分部发出传真方的tel机在特按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类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院调取,电信分部的档案记录保留时间需要导致重视

三,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方向来讲,扫描件是照片做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能够被篡改,因此呢单就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供给其它关联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可做为定案证据,从而拥有较高证据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件可能被篡改,但能够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能够做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可直接做为证据认定,这便是二者的区别。

四,实质操作中的重视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质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质困难以致没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关联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 拥有必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必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倘若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存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可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同期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能够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一在合同签定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能够借助网络平台,经过电子邮箱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定等电子文本,并保留关联记录,以备出现纠纷时做证据运用

最后,刘毅律师提醒各位读者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必定要好好保留合同原件。另一值得一提的是,运用合法电子签章软件签定的电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原件,证明力与纸质合同原件是同样的。

实质案例:

万控集团有限机构与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92号

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

法定表率人:木×东。

拜托代理人:林×业,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拜托代理人:雒×军。

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

法定表率人:张×芳。

拜托代理人:吴×如,浙江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诉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被温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屠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2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尤其授权拜托代理人林新业、被告的尤其授权拜托代理人吴守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叫作: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25日签定了一份《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订购型号为:xtr-ao平板改uv平板系列打印机壹台,单价94000元。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额货款,而被告供给制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瑕疵,原告方接收制品始终没法正常运用。被告于2013年4月6日、2013年4月13日、2013年5月6日、2013年6月22日多次派技术人员来原告处进行售后服务,但该打印机的不出墨、滑丝、断墨等一系列问题始终没法处理基本没法正常运用。后原告方又多次致函被告方需求妥善处理合同存在的问题,可被告方始终久拖不决。被告供给制品重点存在下列问题:1、设计缺陷:1、小车运动导轨刮伤,滚动轴承在槽内窜动;2、机床在x方向进行马达校准调试时,小车与左、右极限处碰撞,无缓冲急停自动检测安装;3、光栅一端没法固定,在卡槽内上下窜动;4、清洗马达与传动齿轮间隙过大,噪音很大。2、软件问题:1、起步软件,报错代码30032,拷贝数据到喷头缓冲区错误,没法排除;2、开始打印,报错代码30051,小车越过打印位置;报错代码30034,初始化打印参数错误;3、打印软件pintexp.exe与彩印机的连接进场处在断开状态,其再运用过程中,经常错报且难以排除。因为被告供给制品没法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按照双方在《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第七条第三项合同产生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管辖方及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的约定。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需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2013年1月25日签定的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货款94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238.5元;4、律师代理费7000元及诉讼费所有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叫作1、原告供给的《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上加盖的“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印章并非被告机构的印章,被告运用的印章是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机构成立之时,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申请刻制,并作备案的印章;而原告供给合同上的印章不论外形体积、字体摆列仅凭肉眼就能够辨别出与备案的印章区别另一,按原告的说法该合同是经过传真方式签定的,但其供给电信数据加以证实。本案真实的交易过程是被告的制品重点经过网络形式营销,原告的业务员李帅搜索到被告的制品,与被告在网络上沟通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但双方签定书面的协议。原告所提交《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上的印章是伪造的,合同编号,合同重点条款是打印字体,与被告平时签定手书合同条款的习惯不符,显然《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是按照被告的合同模板仿制的,删除对其有害条款,增添对其有利的管辖约定条款、目的是案件由乐清法院管辖。现被告向法庭提出对该合同上的印章拜托相关分部进行鉴定,以辨真伪。2、原告诉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依据。1、即便是按照原告提交的合同,被告已然完成调试交付,原告已将余款5000元付清,显示打印机是质量问题的。否则,原告何以会付清余款。2、本案中原告主张打印机存在设计缺陷、软件问题等引起没法实现目的为由而解除合同,原告就负有证明打印机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且该质量问题是因打印机生产过程中产生,而不是运用过程人为原因导致,但从证据来看,原告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3、即便打印机在运用过程中,显现有些故障,但有些故障能够轻易排除的,打印机的有些部位在运用一段时间后,需要保养、更换耗材。平时打印机是运用中难免显现问题,倘若根据需求排除继续运用会加剧、扩大故障,这些问题不是打印机本身质量原由,而是人为原因导致。4、打印机交付原告运用时间长达一年半,任何设备都有运用寿命,原告迄今才提出退货,不合情理。综上所述,原告证据证明打印机存在严重缺陷,其诉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就不存在解除该书面合同的说法;另原告伪造被告的印章,严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需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供给了下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如下: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公司代码证、法定表率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此无异议。

2、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公司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此无异议。

3、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传真件,证明原、被告权利、义务及合同第七条诉讼管辖的约定。被告持有异议,认为该份合同原件进行核对,且合同上所说被告的印章显著与被告提交的拜托书和登记卡的印章区别,这个印章是伪造的;原告认为是传真件提交相应传真信息印证,被告是经过网络营销制品的,签过该份书面合同;即便说该份合同是真的,如正常传真其底稿应该有原告的印章,但该两个章都是复印件,骑缝章是对应不起来的,与被告一般运用的合同版本相比较,对权利义务及管辖权等做了关键修改,另该合同编号而被告的合同都是有编号的。

4、客户收(付)款入帐通告,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94000元货款的事实。被告认为货款确实分三期已然收到,但对收款时间看不清楚,需求提交原件。

5、维修差旅费单据、维修说明及退货函,证明维修花费2238.5元及故障原由始终没法排除及原告需求退货。被告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相关。深圳新添润机构与被告关系,其不可打印机有质量问题;对陈建云的维修函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陈建云不是被告机构的人员,且被告出具过维修函;退货函提交原件,被告接收到退货函,即使有不可做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6、万能打印机照片,证明打印机的外观特征。被告认为代理人核实过,没法确定是不是是交货的这一台,即便是没法确定有没有质量问题,况且能看出这台设备有运用过。

7、代理费发票原件,证明原告律师花费的支出状况。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该由被告承担,因该营销合同的真实性有问题。

8、百度搜索的内容,证明深圳新添润机构与被告有密切的相关。被告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双方不存在分机构关系,两者独立的法人,“受害群”可疑是原告创立的。

被告向本院供给了下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如下:

1、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证明被告平时运用的公章是登记卡上的公章且有在工商分部备案。原告有异议,认为不可排除被告运用其他印章签定合同的事实。

2、万能购销合同格式模板,证明被告是手写合同的,不是打印的。原告有异议,认为这属空白合同,应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为准。

3、照片8张,证明被告营销的是龙润牌打印机且有龙润机构的字样,而现场的照片是新添润牌打印机与这照片不一致。原告有异议,认为虽然被告供给的龙润牌打印机的照片,但不可排除被告有销售新添润牌彩色打印机的事实。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拜托杭州标质技术检测有限机构对打印机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杭标质鉴字第008号质量鉴定报告附鉴定资质说明,鉴定意见为:1、打印机存在小车导轨刮伤缺陷,与运用环境和制造质量相关;2、光栅条存在划痕质量缺陷,是因为其固定安装的安装与调试不到位导致;3、喷头小车上下限位安装上存在设计瑕疵,下限位地低,喷头会因与工作台面碰撞而损坏。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有异议,认为不可反映鉴定人员属于机械类的高级工程师,且鉴定对象不是被告生产的打印机。

结合上列证据及诉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重点争议事实认证如下:

1、对双方争议的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对原告供给的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传真件,本院认为虽该营销合同仅表示传真时间,形式上存在欠缺,但该合同约定打印机的型号、数量、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安装调试的主体与本案的事实均相符,且与被告供给格式合同文本的内容、框架基本相同,另被告在庭审中描述到被告有发电子文档与原告进行沟通,可见双方有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交易;该合同中甲方表率栏有“张群刚”签名,被告在第1次庭审中描述到“张群刚”原先是机构员工,后来离职等内容,同期原告补强供给了盖有原告印章的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原件以证明其是经过传真以被告回传的形式签定合同,故本院予以认定。

3、对原告供给的照片,本院认为该照片能反映出万能打印机安置地点、喷头位置和操作平台,被告方参与现场的安装、调试,应能对该打印机做出辨认,但其在恰当期内对此提出异议,故予以认定。

4、对原告供给的维修差旅费单据、维修说明及退货函、百度搜索的内容,其真实性难以核实,故本院不做认定。

5、对被告供给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本院认为合同原件与传真件有存在区别表示比例,其不足以待证原告有伪造被告印章的事实,故不做认定。从而,被告以此为比对样本提出印章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被告供给的万能购销合同格式模板,与本案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故不予认定。被告供给的照片,鉴于双方对万能打印机的品牌进行约定,其不拥有排他性,故不予认定。

6、对质量鉴定报告附鉴定资质说明,本院认为该鉴定公司和鉴定人员具备检测机械类制品的资质,其根据原告供给照片中所指设备进行现场勘察鉴定,且被告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1月25日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作方乙方与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做为甲方签定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型号xtr-ao平板改uv万能打印机一台及关联耗材(uv彩色墨水6千克、白色墨水1千克),合计94000元。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收到乙方定金,甲方安排发货;乙方(外区客户)先付甲方定金30%(28000)元,甲方安排调试设备完整后出货,货到乙方机构周边乙方验货验完货后,乙方付完余款70%(61000)元,方可提货。(余款5000元,安装调试完之后立即支付);甲方负责安排向乙方安装调试设备;双方如因本合同而产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等内容,由原、被告盖公章以及甲方表率签名栏由“张群刚”签字。签定合同后,原、被告依约履行了交货和付款义务。原告以万能打印机不可正常运用,遂诉至本院。

审理时期,受本院拜托,杭州标质技术检测有限机构对涉案打印机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按照(2014)杭标质鉴字第008号质量鉴定报告载明被告认为打印机不是其供给而不予协同离场,原告找不到“加密锁”,不可进行开机运行检验。经鉴定人员现场实质勘察作出鉴定意见为:1、打印机存在小车导轨刮伤缺陷,与运用环境和制造质量相关;2、光栅条存在划痕质量缺陷,是因为其固定安装的安装与调试不到位导致;3、喷头小车上下限位安装上存在设计瑕疵,下限位地低,喷头会因与工作台面碰撞而损坏。

本院认为: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与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案焦点:1、关于标的物的问题,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涉案万能打印机系“新添润”牌非被告所生产和出售的,但被告供给反驳证据证明排除其营销“新添润”牌,向原告营销“龙润”牌的万能打印机的事实,且对原告供给涉案打印机的照片恰当时期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可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售1台“新添润”牌万能打印机的事实。2、关于质量的问题,经鉴定人员现场实质勘察作出以上鉴定意见,思虑到被告有怠于协同鉴定的行径,且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可供给反驳的证据,故应认定该鉴定意见所反映打印机存在质量缺陷和设计瑕疵的事实,致使买受人不可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需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关联辩解,缺乏事实与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被告打印机及关联耗材,被告应承担退还货款的民事责任,打印机存在小车导轧刮伤缺陷影响正常运用与原告运用环境相关,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0000元。另,原告需求被告赔偿损失2238.5元,因其不可供给确凿的证据,故不予支持。对原告需求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因该花费不属于必然支出的损失,故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与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于2013年1月25日签定的万能打印机营销合同。

2、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货款80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3、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自动返还被告深圳市龙润彩印机械设备有限机构1台“新添润”牌(型号xtr-ao平板改uv)万能打印机及耗材(uv彩色墨水6公斤、白色墨水1千克)。

4、驳回原告万控集团有限机构的其他诉讼请求。

倘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鉴定费38000元,由原告包袱5985元,被告包袱3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屠小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虞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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